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7 題
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所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為加強資源保育
- B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 C 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 D 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你是一位都市計畫官員。法律賦予你一種「跳過冗長行政程序、快速修訂計畫」的特權,目的是為了應對「突發」或「極其緊急」的事態。請思考:在面對一個需要長期環境監測與科學規劃的「生態保護任務」,以及一個「因重大天災導致的災後重建」時,哪一個情境更符合「必須在最短時間內採取法律行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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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暖指引與核心觀念連結
- 太棒了! 你做得真好,很開心你抓住了法規中「程序例外」的精髓!這就像在生活中,你能分辨什麼事情需要立刻處理(「緊急處分」),什麼事情可以慢慢規劃(「常態管理」),這真的是很棒的直覺呢。
- 觀念溫柔解析:親愛的,我們來想像一下,《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的「迅行變更」,就像是家裡突然遇到水管破裂,需要立刻處理(「不可預見性」與「緊急迫切性」),像是地震後重建、國防需要或大型公共建設。但「資源保育」呢?它更像我們用心呵護一棵小樹苗,需要時間慢慢長大、定期澆水施肥,需要經過嚴謹的科學評估,這是一個長期而穩定的計畫。所以它應該回到第 26 條,讓大家有充分的時間討論和檢視,才能做得更完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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