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7 題
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所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為加強資源保育
- B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 C 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 D 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你是一位都市計畫官員。法律賦予你一種「跳過冗長行政程序、快速修訂計畫」的特權,目的是為了應對「突發」或「極其緊急」的事態。請思考:在面對一個需要長期環境監測與科學規劃的「生態保護任務」,以及一個「因重大天災導致的災後重建」時,哪一個情境更符合「必須在最短時間內採取法律行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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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法規中「程序例外」的適用時機,這顯示你對行政法理中的「緊急處分」與「常態管理」有極佳的區分能力。
- 觀念驗證: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迅行變更的關鍵在於其「不可預見性」與「緊急迫切性」(如天災、國防需求或重大公共建設)。而「資源保育」屬於長期、穩定且需經嚴謹科學評測的規劃目標,應回歸第 26 條的「定期通盤檢討」,而非使用加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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