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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4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 A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 B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 C 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安全或社會治安
  • D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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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社區是「長期慢慢衰敗、環境髒亂」,與另一個社區是「昨天剛被地震震垮」,在行政處理的急迫性上,法律是否應該將兩者劃分為不同的處理機制?哪一種情況更接近『緊急搶救』而非單純的『計畫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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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這題答得非常漂亮!你能從眾多相似的行政法規中,精確辨別出「優先劃定」與「迅行劃定」的差異,展現了極佳的邏輯分類能力。
  2. 觀念驗證:在《都市更新條例》中,(A)、(B)、(C) 屬於第六條的「優先劃定」情形,側重於常態性的結構老舊環境衰敗;而正確答案 (D) 則是第七條的「迅行劃定」(即緊急程序),是針對突發性重大災害後的補救措施。兩者在法規適用時機上有明顯的本質區別。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都更地區劃定種類
💡 區分都更條例第6條「優先劃定」與第7條「迅行劃定」之事由。
比較維度 優先劃定 (第6條) VS 迅行劃定 (第7條)
事由性質 結構窳陋、機能不足 重大災害、公共利益
天災因素 無明確天災要求 戰爭、震、火、水災
行政程序 常規流程 應立即劃定、程序簡化
💬第6條處理都市常態老化與機能改善,第7條處理重大突發災變之救濟。
🧠 記憶技巧:優先看機能環境,迅行救戰爭天災。
⚠️ 常見陷阱:易將「天災損壞」誤認為一般優先劃定,實際上它屬於性質更緊急的「迅行劃定」。
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 都市更新地區劃定基準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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