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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4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 A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 B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 C 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安全或社會治安
  • D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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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社區是「長期慢慢衰敗、環境髒亂」,與另一個社區是「昨天剛被地震震垮」,在行政處理的急迫性上,法律是否應該將兩者劃分為不同的處理機制?哪一種情況更接近『緊急搶救』而非單純的『計畫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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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精準辨析法律位階與情境

  1. 大力肯定:這題答得非常漂亮!你能從眾多相似的行政法規中,精確辨別出「優先劃定」與「迅行劃定」的差異,展現了極佳的邏輯分類能力。
  2. 觀念驗證:在《都市更新條例》中,(A)、(B)、(C) 屬於第六條的「優先劃定」情形,側重於常態性的結構老舊環境衰敗;而正確答案 (D) 則是第七條的「迅行劃定」(即緊急程序),是針對突發性重大災害後的補救措施。兩者在法規適用時機上有明顯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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