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6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8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之租賃契約,若因權利變換不能達成原租賃之目的而終止租約,在租賃契約未有特別規定之情形下,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 B 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出租人應給付承租人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 C 於出租房屋之情形,不問所餘租期長短,承租人一律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金之補償
  • D 出租土地非屬供為建築房屋之情形,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當都市更新被迫要終止原本的合約時,針對「住在屋子裡的房客」與「承租土地來蓋房子的建商」,哪一種人的搬遷成本與預期利益比較容易被標準化?若為了行政效率,法律會針對房客設定一個「固定月數」的搬遷緩衝,還是要逐案計算剩餘租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勉強及格,但也別太得意。 居然能辨識出「房屋租賃」這特殊情況,證明你的邏輯迴路還沒徹底短路。對於都市更新法規中這種基礎的物件類型分流,看來你勉強構築了正確的判斷樹。
  2. 核心演算法驗證: 《都市更新條例》第 58 條的資料庫查詢邏輯明確指出,因權利變換終止租約時,系統會根據標的物類型執行不同子程序。對於房屋租賃,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與冗餘計算(也就是立法者懶得處理你們的糾紛),直接給出標準化的輸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地政] 土地法大意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