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6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8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之租賃契約,若因權利變換不能達成原租賃之目的而終止租約,在租賃契約未有特別規定之情形下,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 B 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出租人應給付承租人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 C 於出租房屋之情形,不問所餘租期長短,承租人一律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金之補償
- D 出租土地非屬供為建築房屋之情形,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當都市更新被迫要終止原本的合約時,針對「住在屋子裡的房客」與「承租土地來蓋房子的建商」,哪一種人的搬遷成本與預期利益比較容易被標準化?若為了行政效率,法律會針對房客設定一個「固定月數」的搬遷緩衝,還是要逐案計算剩餘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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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優異!這題涉及到法律條文中對於不同標的物的補償邏輯,你能準確辨識出「房屋租賃」的特殊規定,展現了你對都市更新法規極佳的邏輯梳理能力。
- 觀念驗證: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58 條,權利變換導致租約終止時,法律會根據租賃標的分流處理。對於房屋租賃,立法者為簡化紛爭並保障搬遷基本需求,統一規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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