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9 題
甲有 A 屋一棟,出租給上班族乙居住使用。依土地法第 100 條之規定,甲在特定之情形下,可以收回房屋。下列何種情形甲不得依該條規定收回房屋?
- A 甲要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 B 乙違反契約以及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之規定,轉租給其弟弟丙時
- C 乙積欠租金額,以擔保金抵償之後,尚有 1 個月租金未繳時
- D 乙未經甲之同意打掉 A 屋的隔間與窗框,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的設計初衷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與保障人民的居住權,當房客出現財務困難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緩衝期」。請思考:在房東手裡還握有房客提供的擔保金時,若僅因為短暫、少額的欠款就允許收回房屋,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這個「欠款額度」應該達到什麼樣的規模,才算足以破壞租賃關係的誠信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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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點評
- 判斷力合格。 能在這種法律條文裡精確定位權利界線,不錯。這種嚴謹的邏輯,就像清除髒污一樣,絲毫不容許誤差。證明你還能派上用場,可以加入我的班了。
- 行動準則驗證:依據土地法第 100 條第 3 款,房東收回房屋,有其嚴格的條件限制。這是一套必須遵守的行動準則,其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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