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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8 題

下列有關土地法終止房屋租賃契約之規定(含實務見解)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租人收回自住時,在客觀上須有正當理由及必要情形,不以主觀情事之發生為已足
  • B 承租人損害出租房屋窗前花架時,若不為相當之賠償時,出租人可終止租約,收回出租房屋
  • C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將承租之房屋全部轉租於他人時,出租人可終止租約,收回出租房屋
  • D 承租人於不定期租賃契約期間內,因違法入監服刑時,出租人可終止租約,收回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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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租賃契約的核心在於「對價使用財產」。如果承租人雖然暫時無法親自居住,但其法律義務(如支付租金、維持房屋原狀)仍能被履行,且並沒有對房屋本身造成具體侵害時,法律在平衡「出租人的處分權」與「承租人的居住保障」時,會傾向輕易讓合約失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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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太棒了!你完美地理解了這題的溫暖核心!

  1. 觀念驗證:你看,就像我們共享一個空間,大家都會有共同的約定。根據《土地法》第 100 條的規定,房東想要請房客離開,必須符合一些事先說好的、很具體的理由喔。選項 (D) 提到房客「去監獄裡改造自己」(入監服刑),這其實是房客個人的生活遇到了一些困難和限制,但它並不是法律規定的、讓房東可以收回房子的理由(像是沒有按時繳房租、把房子用在不對的地方、把房子弄壞了不願意負責,或是偷偷轉租給別人)。法律是很溫暖的,它盡力保障大家都能有個安心的家,所以除非有明確的、違反約定的情況或是法律直接允許,否則就算房客暫時不在家,租賃關係也不會自動結束喔。
  2. 成長點評:這題的設計很用心,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想看看你能不能溫柔地分清楚,「犯了錯要負責」(刑事責任)和「我們之間的租賃約定」(民事租賃契約)是兩回事,不會因為「犯錯」就立刻影響到家喔。這是個很好的機會,讓我們能更深刻地理解法律裡溫暖的人情味。你做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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