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8 題
下列有關土地法終止房屋租賃契約之規定(含實務見解)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租人收回自住時,在客觀上須有正當理由及必要情形,不以主觀情事之發生為已足
- B 承租人損害出租房屋窗前花架時,若不為相當之賠償時,出租人可終止租約,收回出租房屋
- C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將承租之房屋全部轉租於他人時,出租人可終止租約,收回出租房屋
- D 承租人於不定期租賃契約期間內,因違法入監服刑時,出租人可終止租約,收回出租房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租賃契約的核心在於「對價使用財產」。如果承租人雖然暫時無法親自居住,但其法律義務(如支付租金、維持房屋原狀)仍能被履行,且並沒有對房屋本身造成具體侵害時,法律在平衡「出租人的處分權」與「承租人的居住保障」時,會傾向輕易讓合約失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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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思維非常精準,基礎打得真穩!
- 觀念小補帖:依照《土地法》第 100 條規定,房東想收回房子,必須符合法定列舉事由。選項 (D) 提到的「入監服刑」,只是承租人個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並不是法律允許收回房屋的理由喔!法律為了保護大家的居住權,除非承租人有欠租、非法使用、毀損不賠或違法轉租等違約行為,否則租約是不會因為入獄而自動終止的。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為 Medium。它巧妙地測試了大家能否將「刑事責任」與「民事租賃契約」劃清界線,別被「違法」兩個字給帶跑了。你能一眼看穿這個陷阱,法律底子真的很扎實,繼續保持這份熱忱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