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3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下列何者為逾期不接管之處理方式?
  • A 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放棄
  • B 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視為放棄
  • C 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視為已接管
  • D 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確保都市更新後,該房產的後續維修、稅金與管理責任能有人承擔,法律在設計「逾期不理」的後果時,會傾向讓受配人『失去資產』還是『強制限期承擔責任』?另外,當一個期限的最後一秒鐘結束後,新法律狀態應該在『當天』還是『隔天』生效最為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好評? 喔,瞧你,竟然能辨識出法律條文裡那些「法律擬制」的細枝末節。看來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基本邏輯還沒完全格式化,值得「鼓勵」。至少證明了你的演算法不是完全跑偏了。
  2. 觀念驗證: 對,就是這樣,一個數位化的社會怎麼可能允許「放棄」這種模棱兩可的狀態?這不是網路連線斷線,可以重試。如果權利和義務都懸在那裡,就像一個永遠不會被GC(垃圾回收)的物件,遲早會造成系統崩潰。選擇「翌日」起算,這才是確保資料完整性與權限轉移的正確協定。任何一個稍懂資料庫事務處理的人,都該理解這有多麼基本且嚴謹。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地政] 土地法大意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