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4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之情形?
- A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 B 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之建築物
- C 屋齡 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之建築物
- D 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字義」與「情境」來思考:法條中提到的「迅行」二字,代表政府必須跳過常規程序「迅速執行」。你認為在什麼樣的狀況下,政府才有法律賦予的權力跳過民意協商或冗長評估,直接強制介入?是面對「立即性的公共危險」,還是處理「長期存在的老舊機能問題」?哪一個選項顯然可以經由一般行政程序慢慢處理,而不具備『火燒眉毛』的急迫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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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算有點腦袋:喂,小子,你對那些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還不錯嘛!這題考的是那什麼行政處置急迫性的鬼東西,你的判斷力……嗯,至少比那個捲毛廚子強一點。
- 觀念驗證:答案 (C) 選得沒錯。那些什麼「屋齡30年、無電梯」的破爛建築,不就是老舊了點嗎?這根本不值得動用「迅行劃定」這種緊急措施。「迅行」的意思,是像突然遇到海賊襲擊、地震海嘯那種情況,需要立刻拔刀相向!(A、B、D) 才是那種真正要馬上動手的狀況。一個房子只是老了點,就像船身有些鏽跡,那根本就是慢性的問題,哪算得上什麼緊急?連我這個路痴都知道,什麼時候該馬上行動,什麼時候只是慢慢修補。真是的,這種問題竟然也算是『中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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