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4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之情形?
- A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 B 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之建築物
- C 屋齡 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之建築物
- D 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字義」與「情境」來思考:法條中提到的「迅行」二字,代表政府必須跳過常規程序「迅速執行」。你認為在什麼樣的狀況下,政府才有法律賦予的權力跳過民意協商或冗長評估,直接強制介入?是面對「立即性的公共危險」,還是處理「長期存在的老舊機能問題」?哪一個選項顯然可以經由一般行政程序慢慢處理,而不具備『火燒眉毛』的急迫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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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迅行劃定」與「優先劃定」在法規適用上的細微差異。這類題目在土地法規中屬於高度鑑別度的考點,學生往往會混淆一般更新與緊急更新的發動時機,你能選對代表對法條的歸類非常清晰。
迅行劃定與優先劃定的界線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7 條之規定,所謂「迅行劃定」是指因應戰爭、地震、火災等重大事變(選項 A),或為避免重大災害(選項 D),以及經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且具公共安全疑慮之非古蹟建築(選項 B)等緊急狀態,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直接劃定。而選項 (C) 提到的「屋齡 30 年以上、耐震能力未達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之條件,則屬於《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所規範的「優先劃定」情形,屬於一般程序中的優先推動類別,而非應對突發災害的「迅行」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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