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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0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規定,都市更新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重建
  • B 合建
  • C 整建
  • D 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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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統分析中,我們會區分「物件的狀態變更」與「多方協作的模式」。請思考這四個選項:若其中三個都是在描述對建築物「物理結構改動程度」的層級(從輕微到徹底),而另一個是在描述「參與者之間如何進行資源互換與合作」的契約行為,你會如何找出那個邏輯屬性完全不同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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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在《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中,處理方式是依據建築物的生命週期物理狀態來分類。重建(全面拆除)、整建(局部改建)、維護(修繕保養)是針對「客體」的實體處置。而「合建」本質上屬於實務商業模式,涉及的是「權利主體」間的契約分配與開發手段,在法律定義的「處理分類」中並不屬於同一維度。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類題目考驗對「法律定義域」的精確掌握。初學者常會將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開發術語與嚴謹的法律條文混淆,你能正確排除干擾項,顯見邏輯分析能力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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