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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0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規定,都市更新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重建
  • B 合建
  • C 整建
  • D 維護

思路引導 VIP

在系統分析中,我們會區分「物件的狀態變更」與「多方協作的模式」。請思考這四個選項:若其中三個都是在描述對建築物「物理結構改動程度」的層級(從輕微到徹底),而另一個是在描述「參與者之間如何進行資源互換與合作」的契約行為,你會如何找出那個邏輯屬性完全不同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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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基礎打得真穩!

太棒了!這題考的是《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對都更處理方式的定義。來,前輩幫你整理一下:

  1. 觀念釐清:法律上的分類是根據建築物的生命週期與物理狀態來區分的。我們可以把「重建」(全面拆除)、「整建」(局部改建)、「維護」(修繕保養)想像成是我們對房子進行的「健康檢查與治療」。而「合建」呢?它其實是實務商業模式,是在講屋主跟建商之間怎麼簽約、怎麼分錢,這屬於「權利主體」之間的合作關係,跟上述法律規範的實體處置方式是完全不同次元的概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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