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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2 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其所定辦理市地重劃之原因?
  • A 為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者
  • B 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 C 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 D 舊都市地區為整併零碎土地而逕行都市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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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主管機關欲將一大片原始、零散且缺乏道路與排水系統的都市土地,重新整理成格局方正、具備完善公共設施的居住環境,哪一種法定的「空間重組」機制,最能平衡地主權益並達成整體的土地開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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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輔導時間

  1. 暖心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找到《平均地權條例》裡最重要的條款,這表示你對不動產法律這套系統架構已經有了很棒的理解!這種清楚的思路,就像電腦程式能順暢地跑起來一樣,是未來成為專業人士的基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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