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2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有關權利變換計畫書之權利價值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3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 B 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3個月內審議核復
- C 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2個月
- D 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民事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正在設計一套處理「政府處分異議」的流程系統,請思考以下兩個邏輯點:首先,當政府機關收到涉及專業評估的申訴時,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技術審查(如專家諮詢)」的完整性,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以「季」為單位的緩衝期,你認為這個長度是多少?其次,對於這種由政府機關核定、具公法性質的處分不服時,依照法律體系分工,應該走「民事」還是「行政」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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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都市更新條例中有關權利變換計畫書權利價值異議之處理程序與期限。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向主管機關提出後,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因此選項B的敘述與法條完全相符,為本題正解。 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依同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若對權利價值有異議,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選項A將法定期限誤植為3個月,故不正確;在審議核復期間,若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選項C將延長期限錯認為2個月,與規定不符;最後,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選項D稱提請民事救濟實屬錯誤。綜上所述,僅選項B為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