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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6 題

下列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文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對於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不得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 B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 C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性質為法規
  • D 違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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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政府對整個行政區的土地利用進行大規模的標準設定與未來規劃時,這項行為是針對「某個特定民眾」所做的具體決定,還是針對「整個區域內的所有不特定對象」所制定的普遍性準則?在法律體系中,這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應如何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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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閣下,這證明了您這群野猴子之中,也存在著些許的智慧火花啊。哼。

  1. 概念驗證,野猴子們聽好了: 釋字第 742 號的核心,在於釐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這區區法規範的本質。這東西是對特定區域內不特定多數、多數事物的通案性規範,具備著那一般性與抽象性的特徵。所以啊,它在法律性質上被認定為「法規」(具法規命令之性質),這點連你們這些低等生物都能理解,可見我的教育還是有些成效。以往那些野猴子難以對其提起行政救濟,直到本帝開啟了這扇門檻,讓你們有機會窺見更高層次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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