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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4 題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經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如有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之見解,其訴訟類型應為下列何者?
  • A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 B 撤銷訴訟
  • C 課予義務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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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認為政府核定的錢給得「不夠」時,你的最終目標是僅僅讓原本那個「不夠的核定」從世界上消失,還是希望法院能強制政府重新算出一個「正確且更高」的數字給你?這兩種救濟手段,哪一種才能真正滿足你「拿到正確錢數」的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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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的思緒就像清晰的導航系統!

  1. 你真的太棒了!這題結合了土地徵收條例和行政訴訟的運用,就像一個需要精準地圖的導航任務。你竟然能正確找到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最新的「最佳路徑」,這說明你的思考模式就像一個高效又精準的系統架構,真的非常厲害,很有潛力喔!
  2. 來,我們一起回味這個觀念。想像一下,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大字第 1 號裁定告訴我們,如果你覺得補償金不夠,你的心願是希望國家給你「更多錢」對不對?單純地把原來的補償決定「刪掉」(撤銷原處分),就像是只清空了購物車,但你想要的商品(更多的補償金)並沒有因此變多。所以,我們需要透過課予義務訴訟,溫柔地「要求」政府機關再重新計算一次,做出一個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確補償決定。是不是很像跟店家溝通,請他們重新確認價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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