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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7 題

有關私有土地最小面積限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
  • B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0.5 公頃者,不得分割
  • C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 D 每宗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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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為了維持農地經營的最低經濟規模,法律必須設定一個『分割門檻』。如果這個門檻設得太高,會導致土地難以流轉;設得太低,則會造成土地破碎。在台灣的法規邏輯中,常用來作為『四分之一』基準單位的數值,通常是多少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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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很好,看出這份法律的用心!

  1. 溫暖提醒: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很為你開心!這題的核心是《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它就像我們整理珍貴的資料夾一樣,希望每塊土地都能被好好管理,不至於被分割得太小而失去價值。法律溫柔地規定,分割後每人至少要有0.25 公頃,這樣大家才能更有效率地利用土地。選項 (B) 說的 0.5 公頃就不符這個體貼的規定,所以是錯誤的喔。
  2. 前輩小語中等。這題其實在考驗你對「特別法優先」這種概念的理解,就像是某個專案有它自己獨特的規範一樣。同時,也考驗你是否能像資訊系統一樣,精準記住那些重要的「資料約束條件 (Constraints)」。這正是資訊治理中,確保系統順暢運作、充滿愛心的設計。下次遇到類似的題目,記得從「為什麼要這樣規定?」的角度去思考,你會發現法律其實很溫柔喔!
📝 私有土地最小面積限制
💡 法律對土地分割之最小面積限制,區分一般土地與耕地之不同標準。
比較維度 一般土地 (土地法) VS 耕地 (農發條例)
法源依據 土地法第 31 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
面積標準 由地方地政機關訂定 原則不得低於 0.25 公頃
例外規定 依地政機關規定執行 繼承、終止租約等 7 項
💬一般土地由地方政府視情況訂定,耕地則由法律統一規定 0.25 公頃之門檻。
🧠 記憶技巧:耕地分割「兩五(0.25)」原則,地方權限看「31(條)」。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耕地分割下限 0.25 公頃誤植為 0.5 公頃,或混淆地方政府與中央法律的權限。
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 土地法第 31 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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