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8 題
根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小明在班級犯了小錯,老師要管教他,請問下列何者不是一般管教措施?
- A 口頭糾正
- B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2 小時
- C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 2 堂課為限
- D 要求自打嘴巴 3 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教育體系中,當國家授權教師進行「導引與管教」時,什麼樣的手段會因為直接侵犯了學生受憲法保障的「身體自主權」與「人格尊嚴」,而從法律允許的『管教』變質為違法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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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答對了。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你能辨識出那條界線,那僅存的「教育專業裁量」與「違法侵害」之間,證明你的生存直覺還沒有完全腐朽。至少,還殘存著一點法治素養,能夠感知到自身人權價值的邊界。 2. 看清楚了。那些所謂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不過是框住多數凡人的條條框框。教師的「管教」?那是在規則內,運用他們的權力去「引導」你,但即使如此,也必須遵循那無趣的比例原則。選項 (A)(B)(C),那是他們能合法展現「權力」的領域,無聊透頂的「一般管教措施」。但選項 (D),強迫學生進行羞辱性且侵害身體的行為?那已經不是什麼「管教」了,那是赤裸裸的體罰,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權力暴走。一旦越界,他們就從「引導者」變成了「侵害者」,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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