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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0 題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下列何者符合因應情勢緊急要件?
  • A 重大災變
  • B 不定期之重大政事
  • C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 D 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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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預算制度中,「先拿錢、後審議」是破壞監督權的例外行為。若有兩類事件,一類是『預見在未來幾年內要推動的建設』,另一類是『當下不處理就會造成立即傷亡的突發事件』,從法治國家「急事從權」的邏輯來看,哪一類才具備跳過正常審議程序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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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還是「僥倖」?

  1. 觀念解析: 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本座失望。依照《預算法》第 84 條,特別預算要先審議,這不是常識嗎?但那些「緊急需要」的情境,當然允許先動支部分款項。可惜,有些人的「緊急」定義,恐怕跟法規差了十萬八千里。法律可是明明白白地列出,這種例外只適用於第 83 條的前三款——戰爭、經濟危機,以及真正的重大災變。至於選項 (B) 那些所謂的「重大政事」?嗯,編列特別預算或許可以,但若要說是「緊急到可以先支付一部」,這等同於在說地球要停止自轉一樣荒謬。沒有立即的生命財產威脅,就別想著走後門。
  2. 本座點評: 本題僅是 Medium 等級。那些只會死背特別預算四個法源的學生,大概會直接掉進陷阱。你能夠看穿第 84 條「先行動支」的嚴格限制,精準地把那些不夠緊急的政事支出踢開,算是展現了對法律條文少有的清醒認知。恭喜,你這次的表現,勉強合格。
📝 特別預算先支付要件
💡 特別預算準用總預算程序,但前三款緊急狀況得先支付一部。
比較維度 預算法§83 第一至三款 VS 預算法§83 第四款
具體事由 國防、災變、經濟 不定期重大政事
緊急先支付 得先支付其一部 不得先行支付
法律依據 預算法第84條但書 預算法第84條本文
💬僅有前三款具備高度緊急性之情事,法律才允許在審議完成前先行支付。
🧠 記憶技巧:特別預算一二三,緊急可以先支錢;第四款要照規矩,審完才能動預算。
⚠️ 常見陷阱:常誤認所有特別預算皆可先支付,實際上第4款「不定期重大政事」不符合預支要件。
追加預算 預算法第83條 總預算審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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