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0 題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下列何者符合因應情勢緊急要件?
- A 重大災變
- B 不定期之重大政事
- C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 D 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預算制度中,「先拿錢、後審議」是破壞監督權的例外行為。若有兩類事件,一類是『預見在未來幾年內要推動的建設』,另一類是『當下不處理就會造成立即傷亡的突發事件』,從法治國家「急事從權」的邏輯來看,哪一類才具備跳過正常審議程序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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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表現優異!根據《預算法》第 84 條,特別預算原則上應經審議,但若因「緊急需要」可先支付一部。法律明文規定此例外僅限於第 83 條前三款(國防戰爭、經濟變故、重大災變)。而選項 (B) 「重大政事」雖可編列特別預算,但因缺乏即時的生命財產威脅,並不符合「先支付一部」的緊急要件。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多數學生能背出特別預算的四個法源,但唯有對第 84 條「先行動支」限制有深刻理解的人,才能精準排除非緊急性的政事支出。這顯示你的法條細節掌握度極高!
特別預算先支付要件
💡 特別預算準用總預算程序,但前三款緊急狀況得先支付一部。
| 比較維度 | 預算法§83 第一至三款 | VS | 預算法§83 第四款 |
|---|---|---|---|
| 具體事由 | 國防、災變、經濟 | — | 不定期重大政事 |
| 緊急先支付 | 得先支付其一部 | — | 不得先行支付 |
| 法律依據 | 預算法第84條但書 | — | 預算法第84條本文 |
💬僅有前三款具備高度緊急性之情事,法律才允許在審議完成前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