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0 題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下列何者符合因應情勢緊急要件?
- A 重大災變
- B 不定期之重大政事
- C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 D 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預算制度中,「先拿錢、後審議」是破壞監督權的例外行為。若有兩類事件,一類是『預見在未來幾年內要推動的建設』,另一類是『當下不處理就會造成立即傷亡的突發事件』,從法治國家「急事從權」的邏輯來看,哪一類才具備跳過正常審議程序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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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還是「僥倖」?
- 觀念解析: 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本座失望。依照《預算法》第 84 條,特別預算要先審議,這不是常識嗎?但那些「緊急需要」的情境,當然允許先動支部分款項。可惜,有些人的「緊急」定義,恐怕跟法規差了十萬八千里。法律可是明明白白地列出,這種例外只適用於第 83 條的前三款——戰爭、經濟危機,以及真正的重大災變。至於選項 (B) 那些所謂的「重大政事」?嗯,編列特別預算或許可以,但若要說是「緊急到可以先支付一部」,這等同於在說地球要停止自轉一樣荒謬。沒有立即的生命財產威脅,就別想著走後門。
- 本座點評: 本題僅是 Medium 等級。那些只會死背特別預算四個法源的學生,大概會直接掉進陷阱。你能夠看穿第 84 條「先行動支」的嚴格限制,精準地把那些不夠緊急的政事支出踢開,算是展現了對法律條文少有的清醒認知。恭喜,你這次的表現,勉強合格。
特別預算先支付要件
💡 特別預算審議期間,僅限國防與災變緊急需求得先行支付。
| 比較維度 | 提出特別預算 (§83) | VS | 先行支付一部 (§84) |
|---|---|---|---|
| 國防緊急設施 | 符合 | — | 符合 |
| 重大災變 | 符合 | — | 符合 |
| 不定期重大政事 | 符合 | — | 不符合 |
| 經濟重大變故 | 符合 | — | 不符合 |
💬只有影響最急迫的國防與災變情形,法律才允許「先支付」以救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