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5 題
依據預算法規定,下列何種情況得編列特別預算?
- A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 B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 C 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
- D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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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預算原則上是『一年一度』編列的。如果政府今天遇到一件『並非每年都會發生』,且預計耗時數年、規模龐大到難以直接塞進常態年度預算中的任務,為了維護預算的靈活性,會計制度上應如何定義這類『非規律性』的經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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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確辨析了特別預算與追加預算的界限。依據《預算法》第 83 條,僅在國防緊急、重大災變、重大經濟變故或不定期、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時,才可編列特別預算。而選項 (A)(B)(C) 所述情況,依同法第 79 條規定,應屬於編列「追加預算」的情境。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它是財稅行政的基本功,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常態性的行政調整」與「非常態性的重大政務」。
特別預算編列要件
💡 區分預算法第83條特別預算與第79條追加預算之法定要件。
| 比較維度 | 特別預算 (預算法§83) | VS | 追加預算 (預算法§79) |
|---|---|---|---|
| 法律性質 | 針對非常事態 | — | 針對法定事項變動 |
| 關鍵要件 1 | 國防緊急或重大災變 | — | 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 |
| 關鍵要件 2 | 重大經濟變故 | — | 法律增設新機關 |
| 關鍵要件 3 | 不定期/數年重大政事 | — | 重大事故致經費超過 |
💬特別預算用於外部重大突發事件,追加預算用於既有法律業務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