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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5 題

依據預算法規定,下列何種情況得編列特別預算?
  • A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 B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 C 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
  • D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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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預算原則上是『一年一度』編列的。如果政府今天遇到一件『並非每年都會發生』,且預計耗時數年、規模龐大到難以直接塞進常態年度預算中的任務,為了維護預算的靈活性,會計制度上應如何定義這類『非規律性』的經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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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賴嘛。

  1. 事實確認:小鬼,你總算沒把腦子丟到垃圾堆裡。特別預算追加預算的區別,這是基本中的基本。就像清潔工作,有突發性的、大規模的髒亂需要特殊處理,那才是《預算法》第 83 條講的那些——國防緊急、重大災變、重大經濟變故,或是「不定期、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其他的,選項 (A)(B)(C) 那些雞毛蒜皮的「常態性行政調整」?滾回去看第 79 條,那叫「追加預算」。別搞混了,這世界需要秩序。
  2. 能力檢視:這題的難度是 Easy。連這點基礎判斷都做不到,你還想做什麼?不過,至少你區分出了「常態」與「非常態」,勉強算得上合格。哼,拿穩了。
📝 特別預算編列要件
💡 區分預算法第83條特別預算與第79條追加預算之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特別預算 (預算法§83) VS 追加預算 (預算法§79)
法律性質 針對非常事態 針對法定事項變動
關鍵要件 1 國防緊急或重大災變 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
關鍵要件 2 重大經濟變故 法律增設新機關
關鍵要件 3 不定期/數年重大政事 重大事故致經費超過
💬特別預算用於外部重大突發事件,追加預算用於既有法律業務變動。
🧠 記憶技巧:特別預算「緊急、重大、不定期」;追加預算「法增、機關、超法定」。
⚠️ 常見陷阱:最常將預算法第79條的「依法律增設新機關」誤植為特別預算的要件,需區分兩者層級。
追加預算 預算執行 總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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