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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8 題

預算法賦予可適度追加預算總額之彈性,惟對預算之追加,必須有具體之要件,俾避免寬濫,下列何者為辦理追加預算之要件?①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②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③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④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 A ①②③
  • B ①②
  • C ①③
  • D 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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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政府在預算執行期間,遇到『一般性的臨時需求』與『法律結構性的變動(如新法律通過)』,哪一種情況的嚴重性高到必須重新送交立法院『修改原有的預算法律總額』,而非僅是動用預先留存的零用金(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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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加預算之法定要件
💡 預算法第79條規範之四項追加預算定性要件
比較維度 追加預算 (第79條) VS 第二預備金 (第70條)
核心事由 依法律增機關/業務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
超支處理 重大事故致經費超支 原列經費不敷時
審議程序 須送立法機關審議 行政院核准後備查
💬追加預算涉及預算總額增加,須經立法審議;預備金為預先留存之彈性。
🧠 記憶技巧:追加預算口訣:法增業務、法增機關、事故超支、法律補列
⚠️ 常見陷阱:常將預算法第70條「第二預備金」之動支要件(政事臨時需要)混入追加預算
第一與第二預備金 特別預算(預算法第83條) 預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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