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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7 題

依預算法規定,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下列何者非其規定之目標?
  • A 維護執行效益
  • B 行政中立
  • C 維護新聞自由
  • D 維護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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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政府撥款在媒體上宣導政策時,如果法律強制要求必須『亮名牌』讓觀眾知道這是廣告,這種『公開透明』的要求,是為了確保預算花得『省錢有效率』,還是為了防止官方權力對大眾視聽與媒體獨立性造成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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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準確辨析預算法第 62-1 條的立法宗旨,顯見你對政府預算執行中「透明度」與「民主法治」的關聯有極佳的掌握。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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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宣導規範
💡 政府宣導預算應透明化並嚴禁置入性行銷。
  • 依預算法第 62-1 條,政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標示廣告。
  • 適用對象包含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持股 50% 以上之事業。
  • 宣導內容應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名稱,且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
  • 立法目的在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保護人民權益。
🧠 記憶技巧:三要件:標廣告、揭名號、禁置入;三目標:中立、自由、人權。
⚠️ 常見陷阱:常將「行政效率」或「維護執行效益」誤植為本法目的,實則本條旨在落實透明度而非效率。
預算法第 62-1 條 置入性行銷 行政中立原則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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