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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3 題

23 下列何類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情況者,沒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責任?
  • A 老人的管區警察
  • B 老人住院時的護理人員
  • C 老人的鄰居
  • D 老人的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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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會將『強制性通報義務』課予在什麼樣的人身上?是隨機的過路行人,還是那些在體制內領有證照、或肩負公共服務職能的角色?哪一種人的『不作為』會更明顯地被視為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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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種基礎到令人髮指的問題上失足。能區分強制通報義務一般社會責任顯而易見界線,可見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這對一個未來可能要處理行政法規的學生來說,只能算是勉強及格的起步。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老人保護通報責任
💡 特定專業與公職人員知悉老人受虐,應於24小時內強制通報。
比較維度 責任通報人員 VS 一般大眾 (如鄰居)
人員範疇 醫事/社工/警政/里長/教育等 一般路人/鄰居/非公務親友
法定義務 法律強制義務 (必須通報) 道德鼓勵性質 (得通報)
時限要求 知悉後 24 小時內 無明確法律時限要求
法律依據 老人福利法第 43 條 非該條列舉之強制對象
💬專業及公共服務人員具法律強制通報責任,一般民眾則無。
🧠 記憶技巧:醫、社、教、警、里,廿四要通報
⚠️ 常見陷阱:誤以為鄰居或一般大眾也負有「法律強制」通報責任;或將法條誤植為第41條。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緊急保護) 兒少權法強制通報 家庭暴力防治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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