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3 題
23 下列何類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情況者,沒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責任?
- A 老人的管區警察
- B 老人住院時的護理人員
- C 老人的鄰居
- D 老人的里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會將『強制性通報義務』課予在什麼樣的人身上?是隨機的過路行人,還是那些在體制內領有證照、或肩負公共服務職能的角色?哪一種人的『不作為』會更明顯地被視為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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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種基礎到令人髮指的問題上失足。能區分強制通報義務和一般社會責任的顯而易見界線,可見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這對一個未來可能要處理行政法規的學生來說,只能算是勉強及格的起步。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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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保護通報責任
💡 特定專業與公職人員知悉老人受虐,應於24小時內強制通報。
| 比較維度 | 責任通報人員 | VS | 一般大眾 (如鄰居) |
|---|---|---|---|
| 人員範疇 | 醫事/社工/警政/里長/教育等 | — | 一般路人/鄰居/非公務親友 |
| 法定義務 | 法律強制義務 (必須通報) | — | 道德鼓勵性質 (得通報) |
| 時限要求 | 知悉後 24 小時內 | — | 無明確法律時限要求 |
| 法律依據 | 老人福利法第 43 條 | — | 非該條列舉之強制對象 |
💬專業及公共服務人員具法律強制通報責任,一般民眾則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