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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2 題

下列何類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之情況者,沒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責任?
  • A 司法人員
  • B 老人的鄰居
  • C 村(里)幹事
  • D 老人住院時的主治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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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規範框架中,為什麼國家會針對「特定職業身分」的人要求其必須通報,而對「一般路人或私人關係者」則不強制?這兩者在「執行職務」與「私人生活」的法律責任上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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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法律義務的邊界

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法律強制義務」與「社會倫理期待」,這在行政法與社會福利法中至關重要。

  1. 觀念驗證:根據《老人福利法》第 43 條,醫事人員、社工、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等,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虐待情事,負有「法定通報義務」。這些人屬於「責任通報人」。而鄰居雖具社會救助精神,但屬一般民眾,法律並未賦予其強制通報的法定義務與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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