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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下列何者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所定之法規廢止事由?
  •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 B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 C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 D 法規受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立即失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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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要主動清理家裡的舊家具(主動廢止)時,通常是因為買了新的、或是家具已經沒用了。但如果這件家具是因為被「政府強制宣告為危險物品」而必須拆除,這兩者的發動者與背後的法律邏輯是否屬於同一種『管理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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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鎖定正確答案!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條文熟悉度非常高,能夠敏銳辨識法律概念中的細微差別。

法規廢止的法定事由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法規廢止的事由僅限於以下四種: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選項 A);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選項 B);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選項 C)。這些事由多半屬於立法或行政機關基於政策變遷或法規整理,主動進行的「法律清理」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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