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會客室門口懸掛告示牌規定,「禁止帶狗進入」。對該條規定,應採取反對解釋,認為熊與狗不同,該告示僅禁止帶狗進入,則熊自不在禁止之列;抑或是採取類推適用,熊與狗同為動物,因此亦在規範禁止之列。此際,解釋方式選擇之考量重點應為下列何者?
- A 民主原則
- B 信賴保護
- C 規範目的
- D 私法自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您是那位掛上告示牌的管理員,當初是因為擔心動物造成環境髒亂或驚嚇賓客才做此規定。現在若有人帶了一隻「未被告示牌寫出」但體型更大的猛獸試圖進入時,您會根據什麼標準來決定是否攔下他?這個「標準」是基於文字的精確性,還是基於您當初設下規矩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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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解釋的核心!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法學緒論中極為經典的「法律解釋方法」。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已洞察到法律條文並非死板的文字堆砌,其背後的靈魂在於立法者想要達成的規範目的(Teleological purpose)。
法律解釋的靈魂:目的論
在法律適用上,當我們面對「禁止帶狗進入」這類規定時,究竟要採取「反對解釋(Argumentum e Contrario)」還是「類推適用(Analogy)」,關鍵在於探求該規定的核心意旨。若掛牌子的初衷是為了維護室內安寧或避免危險,那麼體型更大、威脅性更高的「熊」,基於相同的理由(事物之本質),理應比「狗」更有理由被禁止。這種考量規範背後「為什麼要這樣規定」的思維,正是法學上最重要的目的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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