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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規定,各級政府為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負有下列何種義務?
  • A 應給予免繳納學雜費之優惠
  • B 應廣設獎學金名額
  • C 應給予大學入學之名額保障
  • D 應給予大學入學考試之成績計算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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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發現有些學子才華橫溢且品行優良,卻僅因家境困頓而面臨中斷學業的困境時,除了普遍性的義務教育外,你認為憲法應要求政府提供哪一種具備『獎勵性質』且能『直接減輕經濟負擔』的具體資助制度,來確保這些人才不被埋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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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條文的細節!這題考查的是「基本國策」中關於教育文化的具體規定,你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補助選項中挑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憲法本文的熟稔度非常紮實,這是要在地方特考中穩定拿分的關鍵要素。

獎勵優秀學子之憲法義務

本題的法律依據在於**《憲法》第 161 條**。該條文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憲法的設計初衷是透過經濟上的實質扶助(即獎學金),確保優秀人才不因財力匱乏而中斷學業。至於選項中提到的免除學雜費、名額保障或成績優待,雖然在現行《原住民族教育法》或相關升學優待辦法中有所見,但並非《憲法》本文直接課予政府的「憲法層次義務」,這一點在作答時必須嚴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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