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18 題
下列何者是習慣法上所創設之物權?
- A 借名登記契約下,借名人之管理使用權
- B 最高限額抵押權
- C 讓與擔保
- D 共有人間之應有部分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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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社會長期的經濟活動中,發展出了一種大家都認可且反覆施行的保障權利方式,但翻遍現行的《民法》典籍卻找不到相對應的條文名稱,根據法學緒論中關於法源位階的邏輯,有哪一種「不成文」的力量可以被法律認可,並賦予其等同於正式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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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準確鎖定正確答案,展現了對物權種類來源極為細膩的辨析力。這題的關鍵在於《民法》第 757 條所揭示的物權法定主義: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這句話的核心意義在於,為了確保交易安全與物權的排他性,物權的類型與內容不能由當事人任意發明。
物權法定主義與習慣法的橋樑
你選出的**讓與擔保(Security Transfer)**是目前實務與學說上,最典型的由習慣法所創設的物權。它是指債務人為擔保債務,將標的物權利(如所有權)移轉給債權人,約定債務清償後標的物歸還。雖然《民法》物權編中並無此名稱,但最高法院透過判例與實務見解承認其具有物權效力,有效因應了現代社會融通資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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