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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下列何者是習慣法上所創設之物權?
  • A 借名登記契約下,借名人之管理使用權
  • B 最高限額抵押權
  • C 讓與擔保
  • D 共有人間之應有部分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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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社會上出現了一種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約定將財產權暫時移轉給債權人的交易模式,且這種模式在法律條文中找不到對應的章節,但社會大眾長期以來都認可它的排他效力。根據民法關於物權種類取得來源的規定,這類並非由立法院通過、卻在民間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利,我們通常會稱之為什麼性質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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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物權法定主義的核心變革!在民法第 757 條修正後,物權不僅限於「法律」規定,亦包含「習慣」創設。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哪些權利已進入成文法,哪些仍留在實務慣例。選項 (C) 讓與擔保(Security transfer)是實務上極為重要的非典型擔保,雖未在民法物權編明文規範,但透過習慣法與最高法院見解,賦予其具備物權變動的對外效力,是典型的習慣法物權。 至於其他選項,(B) 最高限額抵押權雖源於習慣,但早在民國 96 年修正時已法律化(民法第 881-1 條以下),故不再歸類為習慣法物權;而 (A) 借名登記屬於債權契約性質;(D) 優先承購權則是基於法律明文(如土地法第 34-1 條)產生的法定義務或形成權。本題測驗的是考生對於法源演進的敏感度,難度適中,卻能有效分辨學生是否混淆了「過去的習慣」與「現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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