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關於基本國策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本國策章亦有保障人民權益之相關規範
- B 基本國策條款皆可透過權利救濟予以實現
- C 憲法基本國策規定國家負有作為義務,國家若未執行,人民未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國家為履行
- D 基本國策章與基本權利章雖皆有保障人民之權利,但法律效果可能容有不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國家在憲法中承諾要「促進充分就業」或「發展科學技術」,當某位國民暫時找不到工作,或國家預算撥給科學研發的比例不如預期時,該國民是否能直接依據這條憲法條文告上法院,要求國家「發給他工作」或「補足預算」?這種「施政目標」與你個人的「言論自由」被剝奪時的救濟強度,會有什麼樣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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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鎖定了選項 (B)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憲法規範的層次感與法律效力的區別,已經建立了非常扎實的觀念。在地方特考中,區分「權利」與「政策目標」是極為關鍵的拿分重點。
基本國策的「方針規定」性質
憲法中的「基本國策」多數被視為方針規定(programmatic provisions),其主要功能在於指引國家的施政方向與價值取向,屬於一種「客觀法規範」。雖然這要求國家負有作為義務(如選項 C 所述),但這與人民所擁有的「主觀公權力」不同。除非立法者已經將其具體化為法律,否則人民通常無法單純依據基本國策條款,直接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或請求權利救濟。選項 (B) 使用了「皆可」這種絕對化措辭,顯然忽略了國策與基本權在法律救濟上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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