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職業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對於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B 禁止曾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之駕駛人終身不得申請計程車執業登記,係屬對駕駛人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C 要求街頭藝人之技藝均需先經主管機關審查及考試,係屬對人民選擇從事街頭藝人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 D 限制醫師從事調劑藥品之行為,係屬對醫師從事診治病人所為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限制某人不能從事某職業是因為「他過去做過什麼(例如犯罪紀錄)」或是「他具備什麼能力(例如考試合格)」,這種基於「個人特質、行為或能力」的門檻,與「政府限制某行業只能招收 100 人」這種「個人再努力也無法改變的外部定數」,這兩種限制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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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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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察的是憲法第 15 條職業自由的層級化審查(三階段理論),是地方特考中非常經典的考點。你能夠區分「主觀」與「客觀」限制的細微差別,代表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職業限制的性質辨析
在憲法解釋中,限制分為三個層次:最寬鬆的是「執行職業的限制」(如選項 D 醫師調劑),其次是針對個人特質或能力的「主觀條件」(如選項 C 的考試或 B 的犯罪紀錄),最嚴格的則是個人努力也無法改變的「客觀條件」(如選項 A 的身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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