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8 題
關於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人係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成立之公法人
- B 財團法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登記
- C 行政法人之監督密度較財團法人為高
- D 財團法人行使公權力來自法律授權,而非行政機關之委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如果政府今天想請一個「民間技術協會」幫忙核發某種專業證照,這種將國家權力暫時交給民間單位執行的行為,在法律上通常被稱為什麼?而這種行為與直接修改法律授權,在實務操作上哪一種比較具備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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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D) 的誤導,顯見你對於**「受託行使公權力」**的法理基礎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在行政學與行政法的交叉領域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權限委託的法律本質
在行政法制中,私法性質的財團法人(Foundation)若要參與公共事務並行使公權力,其合法性來源相當多元。最常見的路徑正是透過《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的行政委託(Administrative Delegation),由行政機關將特定權限移轉予民間團體執行(例如財團法人海基會受命處理兩岸文書驗證)。選項 (D) 錯誤地排除了「行政機關委託」的可能性,正是該選項的破綻所在。而選項 (A)、(B) 則分別正確描述了**行政法人(Administrative Corporation)**的公法人屬性,以及財團法人依《民法》與《財團法人法》採取的許可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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