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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甲趁離職休息,報名參加乙旅行社規劃之東非原野之旅。下列關於旅遊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於出發前 1 個月,因車禍骨折須休養及復健,欲變更由其甫自研究所畢業之妹丙參加旅遊。如因丙為旅客而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 B 若旅遊當地遭暴雨侵襲,致巴士無法涉水通過原訂路線,則乙旅行社得變更旅遊內容,但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 C 若甲自行外出,路過當地 A 紀念品店購入一手工燭台,而該燭台於返臺隔日即因瑕疵斷裂,則甲得請求乙旅行社協助處理
  • D 若甲於旅遊中,違反指示將手臂伸出車窗外,致遭飛禽啄傷,則乙旅行社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與旅行社簽訂契約時,這份契約所涵蓋的「服務範疇」界線在哪裡?如果旅客在行程中的自由時間,自行與當地的第三方(例如餐廳或藝品店)產生了契約關係,這個「第三方的履約瑕疵」是否還屬於旅行社當初承諾要提供的『旅遊服務』範圍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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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旅遊契約(Travel Contract)**中權利義務的界限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難點在於區分「旅遊服務範圍」與「旅客私下行為」的差異,而你成功避開了法律概念的混淆。

旅遊服務的責任界限

在《民法》旅遊專節中,旅行社的義務主要集中在「提供預定服務」與「維護旅客安全」。選項 (C) 提到的購物行為,屬於旅客在行程之外與當地商家的獨立買賣契約。除非該商店是旅行社安排的購物行程且有特殊約定,否則一般的私下購物糾紛並不屬於旅行社應負擔的法律責任範圍,旅客自然無權要求旅行社必須「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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