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甲行經車站時受乙公司推銷美容產品而訂購之。5 天後甲收到乙所寄來商品,但因出國而遲至 10 天後始將之拆封,卻發現商品品質不佳。甲於次日聯絡乙欲行退貨,但遭拒絕,甲遂於當日退回商品主張解除契約。經查乙於交易全程均未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猶豫期間)相關資訊,試問甲解除契約是否有理由?
- A 有理由,因乙未提供猶豫期間資訊,甲仍得解除契約
- B 無理由,因自甲訂購日起,已逾 7 日之猶豫期間
- C 無理由,因自甲收受商品日起,已逾 7 日之猶豫期間
- D 無理由,因交易符合合理例外情事,不適用猶豫期間,且甲已拆封商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保護消費者的法律邏輯下,如果一項權利(如退貨)設有『期限』,而賣方卻故意或過失地隱瞞了這個權利的資訊,法律會讓這個期限『照常起算』而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嗎?還是會針對賣方的失職給予相應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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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七日猶豫期」的盲點
同學選了 (C) 選項,代表你已經掌握了《消費者保護法》中最基礎的觀念:通訊或訪問交易原則上有 7 日的猶豫期。但在國考題中,魔鬼往往藏在細節裡。你可能直覺地從「收受商品」那天開始起算 7 天,認為第 10 天才主張退貨已經「過期」了。然而,法律為了保障資訊弱勢的消費者,對於這 7 天的起算點設有特別規定。
解除權起算點的法律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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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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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例外情事」(如易腐敗、個人衛生用品等)這是對商品的定義嗎?
業者未提供解除契約相關資訊(猶豫期間),這 7 日的起算點會被往後推遲,直到業者補行告知後才開始起算。所以棲天的期限不管業者有沒有提及都有這七天的保障的意思嗎?補行告知的內容應該要包含什麼?
訪問交易解除權
💡 訪問交易業者未告知解除契約資訊,7日猶豫期不開始起算。
🔗 訪問交易解約權行使判斷
- 1 收受商品 — 消費者收到商品,契約正式生效
- 2 確認告知義務 — 確認業者是否依消保法第 18 條提供解約資訊
- 3 判斷起算點 — 有告知:收受次日起 7 日;沒告知:期間不開始
- 4 行使解除權 — 最遲於收受後 4 個月內以書面或退貨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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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商品屬於易腐敗或客製化等「合理例外情事」,則無 7 日猶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