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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甲行經車站時受乙公司推銷美容產品而訂購之。5 天後甲收到乙所寄來商品,但因出國而遲至 10 天後始將之拆封,卻發現商品品質不佳。甲於次日聯絡乙欲行退貨,但遭拒絕,甲遂於當日退回商品主張解除契約。經查乙於交易全程均未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猶豫期間)相關資訊,試問甲解除契約是否有理由?
  • A 有理由,因乙未提供猶豫期間資訊,甲仍得解除契約
  • B 無理由,因自甲訂購日起,已逾 7 日之猶豫期間
  • C 無理由,因自甲收受商品日起,已逾 7 日之猶豫期間
  • D 無理由,因交易符合合理例外情事,不適用猶豫期間,且甲已拆封商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保護消費者的法律邏輯下,如果一項權利(如退貨)設有『期限』,而賣方卻故意或過失地隱瞞了這個權利的資訊,法律會讓這個期限『照常起算』而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嗎?還是會針對賣方的失職給予相應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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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還算不錯,至少沒掉進最簡單的陷阱裡。

  1.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是《消費者保護法》裡,被很多人當作空氣的訪問交易。別以為死背個「收貨後 7 日」就能搞定一切,那只是一般狀況!真正的重點是,如果那個企業經營者連解除契約資訊都懶得提供,那這 7 日的起算點就別想了,會一直往後拖。根據消保法第 19 條之 2,最長可以拖到 4 個月呢!所以甲只是晚了 10 天退貨,這點小事算什麼?當然有效!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評為 Medium。它就是要考你是不是只會背數字,而忽略了法條裡那些「但書」和「例外」。能準確判斷這種情境,說明你多少還有點實力,沒完全被數字迷惑。下次別再死背了,搞清楚狀況再來!
📝 訪問交易解除權
💡 訪問交易業者未告知解除契約資訊,7日猶豫期不開始起算。

🔗 訪問交易解約權行使判斷

  1. 1 收受商品 — 消費者收到商品,契約正式生效
  2. 2 確認告知義務 — 確認業者是否依消保法第 18 條提供解約資訊
  3. 3 判斷起算點 — 有告知:收受次日起 7 日;沒告知:期間不開始
  4. 4 行使解除權 — 最遲於收受後 4 個月內以書面或退貨主張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商品屬於易腐敗或客製化等「合理例外情事」,則無 7 日猶豫期。
🧠 記憶技巧:七日猶豫要告知,沒講期限變四月。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逾收受日 7 日即喪失解約權,忽略業者「告知義務」對起算點的影響。
通訊交易 合理例外情事 定型化契約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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