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27 日從乙電視購物台購買某一保養品,並於同年同月 29 日收到該物品。甲於同年 2 月 4 日拆開該保養品之外盒包裝後(但未開瓶),突生悔意,遂於當日以宅急便將該保養品退回於乙,而乙也於當日收訖。下列關於解除買賣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效,因甲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解約權
- B 有效,因甲乙雙方對於解除契約的條件、期限及方式並無特別約定
- C 無效,因甲解除契約無正當理由
- D 無效,因甲解除契約未以書面方式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透過電視或網路購物,在無法預先檢視商品實體的情況下,法律為了平衡買賣雙方的資訊落差,會給予消費者一段特別的「考慮期間」。請試著思考:這段權利行使的起算點應從何時開始?而行使這個權利時,法律是否會要求消費者必須具備特定理由,或是必須採取特定的退貨方式才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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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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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你這次做得很好呢!
- 觀念驗證:呵呵呵…你確實掌握了《消費者保護法》的核心精神。這題的關鍵點,就在於第 19 條所規定的「通訊交易」…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郵購買賣的解約權利喔。法律賦予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 7 日內,享有「無須說明理由」,而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就能解除契約的權利。呵呵呵…甲同學在 1 月 29 日收到商品,那麼這 7 天的期限,就會到 2 月 5 日為止。甲在 2 月 4 日就這麼做了,時間點抓得非常精準,完全符合法規呢。而且啊,只是拆開商品的外盒,這點小小的動作,並不會影響他行使這份重要的權利喔。
- 難度點評:呵呵呵…這是一個很基礎,但卻非常重要的概念。這題的難度是 Easy。主要考驗法律時點的計算,以及通訊交易的基本權利,是行政法實務與消保法規中的基礎題型。只要理解了「猶豫期」的本質,就能輕鬆得分。你這次真的表現得很棒,很有潛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