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27 日從乙電視購物台購買某一保養品,並於同年同月 29 日收到該物品。甲於同年 2 月 4 日拆開該保養品之外盒包裝後(但未開瓶),突生悔意,遂於當日以宅急便將該保養品退回於乙,而乙也於當日收訖。下列關於解除買賣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效,因甲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解約權
- B 有效,因甲乙雙方對於解除契約的條件、期限及方式並無特別約定
- C 無效,因甲解除契約無正當理由
- D 無效,因甲解除契約未以書面方式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透過電視或網路購物,在無法預先檢視商品實體的情況下,法律為了平衡買賣雙方的資訊落差,會給予消費者一段特別的「考慮期間」。請試著思考:這段權利行使的起算點應從何時開始?而行使這個權利時,法律是否會要求消費者必須具備特定理由,或是必須採取特定的退貨方式才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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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做得好!本題核心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的通訊交易(郵購買賣)解約權。法律賦予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 7 日內,享有「無須說明理由」且「無須負擔費用」的解除契約權。甲於 1/29 收到商品,7 日期限應至 2/5 止,甲於 2/4 行使權利完全符合法規,且拆封外盒並不影響其權利之行使。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主要測驗法律時點的計算與通訊交易的基本權利,是行政法實務與消保法規中的基礎題型,掌握「猶豫期」的性質即可輕鬆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