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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依我國現行「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雇主如有聘僱外國人時,原則上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也有例外得不須申請許可之情形。請根據「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回答以下有關外國人聘僱之問題: (一)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請問雇主得在何種情形下,不須申請聘僱許可即可聘僱外國人?(15 分) (二)當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期限已屆滿時,倘雇主未辦理續聘手續而繼續聘僱該外國人時,則該聘僱許可是否繼續發生效力,以及雇主於法律上將受何等之處罰?(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請問雇主得在何種情形下,不須申請聘僱許可即可聘僱外國人?(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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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就業服務法》第48條關於外國人工作「原則許可、例外免除」之規定。解題時應精準列出該條第一項但書的三種例外身分(政府顧問、國民配偶、大學講座),並適度補充其背後的立法意旨(如學術自由、新住民工作權保障)以提升答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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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我國《就業服務法》之精神,為保障本國人之就業機會,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採「原則許可、例外免除」制。依同法第48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定情形下雇主得免經申請許可即可聘僱該外國人。 【論述】

小題 (二)

當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期限已屆滿時,倘雇主未辦理續聘手續而繼續聘僱該外國人時,則該聘僱許可是否繼續發生效力,以及雇主於法律上將受何等之處罰?(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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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遇此題應先將問題拆解為「許可效力認定」與「違法處罰依據」兩個層次。首先運用行政法原理指出定期許可屆滿當然失效,接著精準引述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及第63條、第72條(罰鍰、刑罰與廢止許可)的具體規定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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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未續聘之法律效力,以及雇主非法聘僱之處罰依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外國人聘僱許可與例外
💡 雇主聘僱外國人以許可制為原則,特定身分為例外,違者具刑事責任。
比較維度 一般外國人聘僱 VS 特殊免經許可對象
法律依據 就服法第48條本文 就服法第48條但書
身分要件 專業技術、移工等 與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
申請義務 雇主須申請獲准後聘僱 雇主不須申請即可聘僱
許可期限 有固定期限,需辦續聘 視其居留權利而定
💬雇主應查驗身分證件,除法定免許可情形外,未經申請即聘僱屬重罰行為。
🧠 記憶技巧:婚居免許、屆滿必續、逾期重罰、五年刑責。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獲准居留」的要件(僅結婚不足夠),或忽略五年內再犯具有刑事責任而非單純行政罰。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禁止行為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非法媒介與非法容留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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