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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一 題

一、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 市政府依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共 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 20 條 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 藥事法第 82 條第 1 項 藥事法第 92 條第 1 項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及附表項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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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不二罰(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及行政裁量之合法性。應先判斷緩刑裁判確定後得否再處行政罰及扣抵規定,接著檢視地方政府裁罰基準所計算之金額是否違反母法(藥事法)之法定最高罰鍰額度(裁量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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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受緩刑宣告確定後再受行政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地方政府依裁罰基準裁處逾越法定罰鍰上限之金額是否適法? 【解析】 壹、T市政府再對甲處以罰鍰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惟須依法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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