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14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一 題

一、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 市政府依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共 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 20 條 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 藥事法第 82 條第 1 項 藥事法第 92 條第 1 項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及附表項次 19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不二罰(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及行政裁量之合法性。應先判斷緩刑裁判確定後得否再處行政罰及扣抵規定,接著檢視地方政府裁罰基準所計算之金額是否違反母法(藥事法)之法定最高罰鍰額度(裁量逾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甲受緩刑宣告確定後再受行政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地方政府依裁罰基準裁處逾越法定罰鍰上限之金額是否適法? 【解析】 壹、T市政府再對甲處以罰鍰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惟須依法扣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與刑罰之競合
💡 刑罰優先與緩刑後裁處應扣抵,且裁罰不得逾越法定上限。

🔗 刑懲併行與裁罰合法性判斷流程

  1. 1 刑罰優先原則 —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同一行為刑事先行。
  2. 2 緩刑確定例外 — 依同條第2項,緩刑確定後得再處行政罰,不違一行為二罰。
  3. 3 金錢給付扣抵 — 依同條第3項,已支付公庫之緩刑處分金應由罰鍰中扣抵。
  4. 4 裁量界限審查 — 行政罰鍰總額受母法上限限制,逾越者構成裁量逾越而違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一行為觸犯數個行政法義務,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
🧠 記憶技巧:刑先、緩後、必扣抵;上限、裁量、不逾越。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緩刑之國庫支付額必須扣抵,或誤認裁罰基準可突破母法上限。
裁量逾越與裁量濫用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行政罰法第26條扣抵制度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