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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一 題

臺北市民甲,駕駛其所有之轎車前往受臺北市區監理所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之乙汽車修配廠驗車,經乙檢驗後認定,甲所有轎車之前輪定位(側滑)測試未達合格標準,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規之規定,乙要求甲至其修配廠維修後再行複驗。試問,乙汽車修配廠之法律地位為何?甲不服乙汽車修配廠之判定時,應如何提起救濟?(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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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行政法上的「行政組織與受託行使公權力」以及對應的「行政救濟程序」。首先界定民間業者受託辦理檢驗的法律屬性(釋字第269號、行政程序法第16條),接著判斷「驗車未過」的法律性質(行政處分),最後依據訴願法第10條與行政訴訟法第25條,精確點出訴願管轄機關與行政訴訟之適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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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監理機關委託辦理驗車業務之民間修配廠,其法律地位是否屬受託行使公權力者?其檢驗未合格之判定是否為行政處分?受檢者不服時,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及以何者為行政訴訟被告? 【解析】 壹、乙汽車修配廠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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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救濟
💡 受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法律地位及行政救濟程序中之主體認定。

🔗 受託行使公權力行政救濟流程

  1. 1 行政處分作成 — 受託私人(乙)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並作成處分
  2. 2 提起訴願 — 依訴願法§10,向原委託機關(監理所)提起訴願
  3. 3 提起行政訴訟 — 依行訴法§25,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乙)為被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行政委託(公權力)與行政助手(純輔助)之法律效果差異。
🧠 記憶技巧:受託處分救濟口訣:地位看行政、訴願找機關、訴訟找私人。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訴訟被告」誤植為「原委託機關」。應注意訴願與行政訴訟對象之法律規定不同。
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之區別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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