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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2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一 題

臺北市民甲,駕駛其所有之轎車前往受臺北市區監理所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之乙汽車修配廠驗車,經乙檢驗後認定,甲所有轎車之前輪定位(側滑)測試未達合格標準,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規之規定,乙要求甲至其修配廠維修後再行複驗。試問,乙汽車修配廠之法律地位為何?甲不服乙汽車修配廠之判定時,應如何提起救濟?(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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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委託(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的法律關係。作答時應先依《行政程序法》區分『受託行使公權力』與『行政助手』,定性乙修配廠的法律地位。接著判定驗車結果為『行政處分』,並依《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的特別規定,分別點出訴願管轄機關(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與行政訴訟之被告(受託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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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汽車修配廠受託辦理驗車業務之法律地位(受託行使公權力或行政助手)為何?以及甲不服檢驗不合格判定時,應如何決定訴願管轄機關與行政訴訟之被告? 【解析】 壹、乙汽車修配廠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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