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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4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一 題

人民甲所有之房屋緊鄰道路,並於道路範圍內放置大型盆栽。乙市政府警察局員警丙接獲檢舉後,到場查得甲確有占用道路情事,並當場開立占用道路障礙通知書,載明「請障礙物所有人於一週內自行清除。屆時仍未清除改善,不再另行勸導。本局將會同乙市政府相關權責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令,代履行執行清(拆)除。」。試問:此一通知書之性質為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不問屬於受處罰人所有與否,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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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機關核發「限期改善/清除,否則代履行」的通知書,應立即敏銳地將文書內容『拆解』分析。解題關鍵在於運用行政程序法第92條檢驗前半段課予義務的定性(下命處分),並結合行政執行法第27條檢視後半段預告強制的定性(執行告誡),點出其『雙重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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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機關開立載有「限期自行清除,屆期不履行將代履行」之占用道路障礙通知書,其行政行為之法律定性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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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為雙重定性
💡 一份通知書若併載「限期履行義務」與「預告執行」,具雙重性質。
比較維度 下命行政處分 (前半段) VS 執行告誡 (後半段)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
實質內容 要求一週內自行清除 屆期不履行將代履行
法律效果 產生公法上作為義務 行政執行之先行程序
救濟方式 訴願、行政訴訟 聲明異議 (行執法§9)
💬此通知書為「處分」與「告誡」之併入,救濟時需依性質分別處理。
🧠 記憶技巧:下命處分定義務,告誡執行預警告;前者訴願救濟走,後者異議莫弄混。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忽略通知書的「雙重性質」,誤將整體僅視為單一執行行為或單純告誡。
代履行 聲明異議 事實行為 間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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