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14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一 題
人民甲所有之房屋緊鄰道路,並於道路範圍內放置大型盆栽。乙市政府警察局員警丙接獲檢舉後,到場查得甲確有占用道路情事,並當場開立占用道路障礙通知書,載明「請障礙物所有人於一週內自行清除。屆時仍未清除改善,不再另行勸導。本局將會同乙市政府相關權責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令,代履行執行清(拆)除。」。試問:此一通知書之性質為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不問屬於受處罰人所有與否,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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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機關核發「限期改善/清除,否則代履行」的通知書,應立即敏銳地將文書內容『拆解』分析。解題關鍵在於運用行政程序法第92條檢驗前半段課予義務的定性(下命處分),並結合行政執行法第27條檢視後半段預告強制的定性(執行告誡),點出其『雙重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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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機關開立載有「限期自行清除,屆期不履行將代履行」之占用道路障礙通知書,其行政行為之法律定性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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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雙重定性
💡 一份通知書若併載「限期履行義務」與「預告執行」,具雙重性質。
| 比較維度 | 下命行政處分 (前半段) | VS | 執行告誡 (後半段)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 |
| 實質內容 | 要求一週內自行清除 | — | 屆期不履行將代履行 |
| 法律效果 | 產生公法上作為義務 | — | 行政執行之先行程序 |
| 救濟方式 | 訴願、行政訴訟 | — | 聲明異議 (行執法§9) |
💬此通知書為「處分」與「告誡」之併入,救濟時需依性質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