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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五 題

五、請說明藥品回收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範那些藥品要回收?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須於多久時間回收完畢以及對應之回收對象,請依級數說明之。(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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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典型的法規記憶題。看到題目應立即聯想《藥品回收處理辦法》中關於應回收藥品的定義(對接《藥事法》第80條第1項),並依據藥品對民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在腦海中勾勒出第一、二、三級的分類,進而對應出「1、2、6個月」的回收期限,以及從「民眾端/機構端」到「通路盤商端」的回收對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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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測驗《藥品回收處理辦法》對應回收藥品之定義,以及依風險分級所對應之回收期限與對象,此為藥政管理維持藥品品質與保障用藥安全之核心規範。 【論述】 一、藥品回收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範應回收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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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品回收分級制度
💡 依藥品健康危害程度分三級,規範不同回收期限與通路深度。
比較維度 第一、二級回收 VS 第三級回收
危害程度 造成嚴重或可能健康危害 未造成危害,因品質不符
回收期限 1 個月(一級)或 2 個月(二級) 6 個月
回收對象 延伸至醫療機構、藥局、藥商及民眾 僅限批發商、運銷商或大盤商
媒體公告 第一級必須透過大眾媒體請民眾退換 通常不須透過媒體公告民眾
💬級數越小(一級)代表風險越高,回收時效越緊迫且通路觸及越深。
🧠 記憶技巧:1-2-6回收律:1級1月(含民眾)、2級2月、3級6月(至大盤)。
⚠️ 常見陷阱:易忽略第一級回收須透過大眾媒體通知民眾退換,且第三級回收僅限批發端而不須回收至醫療機構與藥局。
藥事法第80條 劣藥與禁藥之定義 優良運銷規範 (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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