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 二 題
請說明菸害防制法第 3 條關於菸品與類菸品之定義,並依此說明加熱菸、電子煙之定性為何?再請分別就電子煙與加熱菸相較於傳統紙菸之管制模式,說明不同之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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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12年《菸害防制法》修法重點。答題時應先引述第3條的法定名詞定義,接著將『電子煙』與『加熱菸』涵攝至法條中進行定性,最後依據修法精神(全面禁止類菸品、嚴格審查指定菸品)對比三者在『製造/輸入、販賣、使用』等管制層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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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因應新興菸品之發展,我國《菸害防制法》於112年大幅修正,對於傳統紙菸、電子煙與加熱菸採取「分類定性、分級管制」之架構,以維護國民健康。 【論述】 一、菸品與類菸品之定義(依《菸害防制法》第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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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菸品定義與管制
💡 依菸害防制法採分類定性及分級管制,區分菸品與類菸品。
| 比較維度 | 電子煙 (類菸品) | VS | 加熱菸 (指定菸品) |
|---|---|---|---|
| 原料成分 | 非菸草或物理改變之菸草 | — | 天然菸草或其他尼古丁植物 |
| 法律歸類 | 菸害防制法第3條類菸品 | — | 菸害防制法第7條指定菸品 |
| 管制模式 | 全面禁止製造、輸入、使用 | — | 原則禁止,核准後有條件開放 |
| 上市要件 | 法律絕對不允許上市 | — | 須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
💬電子煙因非菸草原料採全面禁絕;加熱菸屬菸品,採核准後有條件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