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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立法院甫於 114 年 10 月 31 日三讀通過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前揭條例第 1 條第 3 項規定:「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部落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請試舉三條規定為例,說明其內容應作為前述規定之準據規則。(10 分) (二)舉實例分析所引規定之內容與實施,如何才能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對國家所課予義務內涵?(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試舉三條規定為例,說明其內容應作為前述規定之準據規則。(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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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災後重建」涉及原住民族部落,應立刻聯想《原住民族基本法》中關於『諮商同意』、『遷村限制』與『土地權利』的核心條文。答題時須精準引述條號(如第21、31、20條),並將重建工程的特性(如硬體開發、可能牽涉安置遷村、土地重劃)與法條規範目的進行連結,說明這些法條為何且如何成為特別條例的準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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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為實質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的準憲法性法規。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明定應依原基法辦理,其立法意旨及核心法理在於避免國家以「救災重建」之緊急性或公共利益為名,侵害原住民族之集體權利與文化存續。 【論述】

小題 (二)

舉實例分析所引規定之內容與實施,如何才能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對國家所課予義務內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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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應先回顧上一子題所引用的《原住民族基本法》條文(如第21條諮商同意權、第22條共管機制、第32條災後重建計畫)。接著運用「立法意旨、核心法理、現實影響」的三層次論述架構,結合「花蓮馬太鞍溪災後重建」之具體情境,闡述國家在推動重建時,如何具體落實這些條文背後的實質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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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旨在探討國家於推動原住民族地區災後重建時,應如何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所課予的作為義務。以下將以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第22條(共管機制)及第32條(災後安置重建)為例,透過「立法意旨、核心法理、現實影響」三層次,結合花蓮馬太鞍溪重建實例進行分析。 【論述】

📝 原基法與災後重建
💡 國家推動災後重建須尊重原民參與,落實諮商同意與文化權益保障。

🔗 災後重建落實原基法義務流程

  1. 1 特別法授權 — 重建條例規定回歸原基法準據
  2. 2 諮商同意程序 — 依第21條啟動部落知情同意機制
  3. 3 參與規劃編列 — 依第28條確保族人參與預算與方案
  4. 4 實質權益達成 — 保障居住文化權,符合國家給付義務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中「正當法律程序」與「原民處分」之合法性要件。
🧠 記憶技巧:重建三支箭:21諮商、22保障、28參與。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諮商同意的程序性要件,或誤以為特別條例可直接排除原基法之適用。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原住民族土地與海域法 部落法人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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