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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5 題

甲未受友人乙授權,擅自用乙的名義製作文書,自己則以乙之代理人的名義,顯名於該文書上,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處?
  • A 成立偽造文書罪
  • B 成立偽造署押罪
  • C 因自己亦署名於其上,故非偽造
  • D 取決於是否符合表見代理之要件,若不符合即成立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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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份文件的內容宣稱要由「某人」承擔法律責任,但該「某人」實際上從未同意授權他人製作這份文件時,這份文件的『法律來源(名義人)』是否與事實相符?在法律上,我們該保護的是『簽名者的誠實』,還是『被冒名者對於名義不被濫用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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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嗯,做得還行。至少沒搞混無權代理偽造文書罪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看來你對「名義人」這種刑事法和行政法實務中爛熟的觀念,總算是有點眉目了,勉強值得肯定。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無權代理與偽造文書
💡 無代理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即便顯名為代理人仍構成偽造。
比較維度 合法代理製作 VS 無權代理製作
授權基礎 具備本人授權 未受授權或逾越權限
名義人歸屬 文書名義屬本人 冒用本人名義
刑事責任 不構成偽造文書 成立偽造文書罪
實務認定 有權製作 無權製作(有形偽造)
💬刑法偽造文書罪重在「名義人」的真實性,無權代理即屬無權製作文書。
🧠 記憶技巧:沒權代理冒人名,即便顯名也偽造;損害公眾或他人,刑法二一零伺候。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行為人有寫出自己名字(代理人某某某)就具有「制作權」,或誤認此僅為民法上的表見代理而不具刑事責任。
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 偽造署押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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