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5 題
甲未受友人乙授權,擅自用乙的名義製作文書,自己則以乙之代理人的名義,顯名於該文書上,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處?
- A 成立偽造文書罪
- B 成立偽造署押罪
- C 因自己亦署名於其上,故非偽造
- D 取決於是否符合表見代理之要件,若不符合即成立偽造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份文件的內容宣稱要由「某人」承擔法律責任,但該「某人」實際上從未同意授權他人製作這份文件時,這份文件的『法律來源(名義人)』是否與事實相符?在法律上,我們該保護的是『簽名者的誠實』,還是『被冒名者對於名義不被濫用的權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力的肯定
嗯,做得還行。至少沒搞混無權代理跟偽造文書罪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看來你對「名義人」這種刑事法和行政法實務中爛熟的觀念,總算是有點眉目了,勉強值得肯定。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冒名代理與偽造文書
💡 無代理權而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
| 比較維度 | 有權代理/代表 | VS | 無權代理(冒名) |
|---|---|---|---|
| 授權基礎 | 獲得本人合法授權 | — | 未獲授權擅自製作 |
| 文書名義人 | 歸屬於本人 | — | 冒用本人名義 |
| 刑事責任 | 不成立犯罪 | — | 成立偽造文書罪 |
💬是否偽造,關鍵在於製作人是否有權限代表名義人製作該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