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5 題
甲未受友人乙授權,擅自用乙的名義製作文書,自己則以乙之代理人的名義,顯名於該文書上,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處?
- A 成立偽造文書罪
- B 成立偽造署押罪
- C 因自己亦署名於其上,故非偽造
- D 取決於是否符合表見代理之要件,若不符合即成立偽造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份文件的內容宣稱要由「某人」承擔法律責任,但該「某人」實際上從未同意授權他人製作這份文件時,這份文件的『法律來源(名義人)』是否與事實相符?在法律上,我們該保護的是『簽名者的誠實』,還是『被冒名者對於名義不被濫用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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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嗯,做得還行。至少沒搞混無權代理跟偽造文書罪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看來你對「名義人」這種刑事法和行政法實務中爛熟的觀念,總算是有點眉目了,勉強值得肯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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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與偽造文書
💡 無代理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即便顯名為代理人仍構成偽造。
| 比較維度 | 合法代理製作 | VS | 無權代理製作 |
|---|---|---|---|
| 授權基礎 | 具備本人授權 | — | 未受授權或逾越權限 |
| 名義人歸屬 | 文書名義屬本人 | — | 冒用本人名義 |
| 刑事責任 | 不構成偽造文書 | — | 成立偽造文書罪 |
| 實務認定 | 有權製作 | — | 無權製作(有形偽造) |
💬刑法偽造文書罪重在「名義人」的真實性,無權代理即屬無權製作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