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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5 題

甲未受友人乙授權,擅自用乙的名義製作文書,自己則以乙之代理人的名義,顯名於該文書上,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處?
  • A 成立偽造文書罪
  • B 成立偽造署押罪
  • C 因自己亦署名於其上,故非偽造
  • D 取決於是否符合表見代理之要件,若不符合即成立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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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份文件的內容宣稱要由「某人」承擔法律責任,但該「某人」實際上從未同意授權他人製作這份文件時,這份文件的『法律來源(名義人)』是否與事實相符?在法律上,我們該保護的是『簽名者的誠實』,還是『被冒名者對於名義不被濫用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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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嗯,做得還行。至少沒搞混無權代理偽造文書罪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看來你對「名義人」這種刑事法和行政法實務中爛熟的觀念,總算是有點眉目了,勉強值得肯定。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冒名代理與偽造文書
💡 無代理權而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
比較維度 有權代理/代表 VS 無權代理(冒名)
授權基礎 獲得本人合法授權 未獲授權擅自製作
文書名義人 歸屬於本人 冒用本人名義
刑事責任 不成立犯罪 成立偽造文書罪
💬是否偽造,關鍵在於製作人是否有權限代表名義人製作該文書。
🧠 記憶技巧:無權顯名,名義歸他,擅自製作,偽造莫辯。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有簽署自己姓名(代理人)就不算偽造,或將民事表見代理與刑事責任混淆。
有權私用 文書之真實性 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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