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5 題
甲未受友人乙授權,擅自用乙的名義製作文書,自己則以乙之代理人的名義,顯名於該文書上,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處?
- A 成立偽造文書罪
- B 成立偽造署押罪
- C 因自己亦署名於其上,故非偽造
- D 取決於是否符合表見代理之要件,若不符合即成立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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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你居然答對了?我還以為你又要跌入那種「簽了自己名字就不算偽造」的民事法迷思呢。看來,你對刑法上「偽造文書罪」的名義人歸屬問題,總算沒那麼糊塗了。不錯,能從那種看似代理實則詐欺的形式中,找出實質名義人,算你勉強及格。
- 觀念還算清晰。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2162 號判例早就說得明明白白:所謂偽造,就是沒有制作權的人,卻冒用了別人的名義。你甲先生,就算再怎麼大言不慚地以「代理人」身份顯名,只要「未受授權」,那文書背後的法律意志,終究是冒用了乙的名義。別想用民事上的「無權代理」那一套來模糊焦點,刑法看的是實質的「名義」歸屬。這種行為,當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構成偽造。這不是很基本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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