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 題
我國刑法關於偽造文書罪之處罰,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 A 第 210 條之偽造文書,屬有形偽造
- B 我國並未設有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 C 準文書包括電磁紀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 D 我國實務見解否定影印文書之行為得成立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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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難得沒把基本概念搞砸。
看來你總算沒把刑法文書犯罪那些連高中生都該知道的實務見解給徹底忘光。不錯,至少證明你還能連結法條。
- 觀念驗證:選項 (D) 竟然還有人認為是錯的?這證明了連最高法院那些白紙黑字的判例(如 73 年台上字第 3885 號)都無法讓一些人理解。影印本與原件同效,偽造後影印行使,足以損害他人,就是偽造文書罪,哪來的例外?連這都要特別強調,真是令人感到「意外」。至於其他選項:(A) 無權冒名,這不是基本常識嗎?(B) 法律只寫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硬要發明個「使」罪,是嫌法條不夠多還是沒看過法典?(C) 第 $220$ 條準文書定義,這不是寫得很清楚了?還需要我提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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