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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1 題

不具警察資格之甲告知乙其為警察,必須確認乙之身分,要求乙匯款 2 萬元以確認乙之身分,乙不疑有他,直接從自己銀行帳戶匯款 2 萬元給甲指定之人頭帳戶。請問甲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 B 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
  • C 刑法第 210 條偽造文書罪
  • D 刑法第 339 條之 2 付款設備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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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人在行騙時,刻意選擇了一種具備『國家權力』色彩的虛假身分來施壓,使受害者因恐懼或服從公權力而交付財物,這與一般的商業騙局相比,對社會秩序的危害有何本質上的不同?法律會如何加重評價這種利用『官方威信』的犯罪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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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能精準洞察犯罪行為中的構成要件加重事由,這在行政法與刑法的交界處是極為重要的法律感。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冒充公務員加重詐欺
💡 冒用公務員名義施用詐術騙取財物,構成加重詐欺罪而非普通詐欺。
比較維度 普通詐欺罪 (339條) VS 加重詐欺罪 (339-4條)
犯罪手法 一般詐術手段 冒用公務員/3人以上/傳播
法定刑期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罪名關係 基本構成要件 特別/加重構成要件
💬當出現「冒用公務員」關鍵字時,應優先判斷是否成立加重詐欺罪。
🧠 記憶技巧:冒名、三人、廣播電,加重詐欺這三件。
⚠️ 常見陷阱:容易與刑法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罪」混淆。若有騙取財物之意圖與行為,應依想像競合或法規員先行適用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 158 條冒充公務員罪 詐欺罪之處分行為 想像競合與法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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