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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1 題

甲在 A 所開立有價證券的支票上,未得同意授權簽上 B 的名字後,向 C 偽稱此係由 B 支付貨款的客票,背書轉讓給 C 作為支付,C 因此給甲貨物,在上開事實中,下列何者是甲不會構成的犯罪?
  • A 偽造文書罪
  • B 詐欺取財罪
  • C 偽造有價證券罪
  • D 偽造印文署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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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張由銀行核發的信用卡已經是真實存在的,某人在卡片背面的簽名欄偽簽他人的名字。此時,這個「簽名的動作」是在『無中生有地製造出一張卡片』,還是在『針對一份既有的文件進行虛假的表意』?這兩者在法律上的主客體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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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陷阱」所在,實屬不易。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定性:

  1. 偽造私文書而非有價證券:支票是由 A 合法開立的,這張「有價證券」本身為真。甲在支票背面偽造 B 的署押進行「背書」,在法律實務上(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6384 號判決),背書行為被視為私文書的創作,而非偽造證券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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