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1 題
甲在 A 所開立有價證券的支票上,未得同意授權簽上 B 的名字後,向 C 偽稱此係由 B 支付貨款的客票,背書轉讓給 C 作為支付,C 因此給甲貨物,在上開事實中,下列何者是甲不會構成的犯罪?
- A 偽造文書罪
- B 詐欺取財罪
- C 偽造有價證券罪
- D 偽造印文署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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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清晰!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發票行為」與「背書行為」。支票由甲合法開立,故該證券本身為真。甲在支票背面偽簽 B 的姓名進行「背書」,依實務見解,「背書」屬私文書性質。因此,偽造背書僅構成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選項 A),而非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選項 C)。至於偽造簽名(選項 D)會被文書罪吸收,騙取貨物則另構成詐欺取財罪(選項 B)。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多數考生易將「在支票上簽假名」一律視為偽造有價證券,你能辨識出「背書」的特殊文書性質,展現了深厚的法學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