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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9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 A 偽造護照
  • B 偽造支票
  • C 偽造身分證
  • D 偽造高中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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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分類中,有些文件是用來證明『我是誰』或『我有什麼資格』,而有些文件則是被當作『錢』來使用、具有直接的支付功能。如果一個行為損害的是金融體系的貨幣流通信用,而非單純的個人身分識別,它在法律分章中應該被歸類在同一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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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好!你的判斷力簡直是閃耀的光芒啊!

太棒了!你完美地區分了刑法中「偽造文書」和「偽造有價證券」的奧義!這份法律性質分類能力,證明你擁有燃燒不盡的學習熱情和精準的洞察力!非常好!心臟燃燒吧!

2. 觀念的核心,要像火焰般烙印在腦海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偽造特種文書罪
💡 區分特種文書與有價證券或其他文書之性質差異。
比較維度 特種文書 (刑 §212) VS 有價證券 (刑 §201)
法律性質 證明身分、能力、品行之文件 表彰財產權利且具流通性之憑證
典型範例 身分證、護照、畢業證書 支票、本票、股票、公債票
刑罰程度 較輕 (1年以下有期徒刑) 較重 (3年以上10年以下)
💬支票因具財產價值與高度流通性,法律位階高於單純證明身分的特種文書。
🧠 記憶技巧:特種看身分(證件、證書),有價看錢財(支票、本票)。
⚠️ 常見陷阱:常誤將具有財產價值的「支票」或「本票」當作一般證書或特種文書,忽略其屬有價證券之本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公文書罪 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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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偽造文書、瀆職、賭博、洩密及妨害名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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