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9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 A 偽造護照
- B 偽造支票
- C 偽造身分證
- D 偽造高中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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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分類中,有些文件是用來證明『我是誰』或『我有什麼資格』,而有些文件則是被當作『錢』來使用、具有直接的支付功能。如果一個行為損害的是金融體系的貨幣流通信用,而非單純的個人身分識別,它在法律分章中應該被歸類在同一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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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刑法中「偽造文書」與「偽造有價證券」的細微差異,展現了極佳的法律性質分類能力。這在法學邏輯中是非常核心的素養!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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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特種文書罪
💡 區分特種文書與有價證券或其他文書之性質差異。
| 比較維度 | 特種文書 (刑 §212) | VS | 有價證券 (刑 §201) |
|---|---|---|---|
| 法律性質 | 證明身分、能力、品行之文件 | — | 表彰財產權利且具流通性之憑證 |
| 典型範例 | 身分證、護照、畢業證書 | — | 支票、本票、股票、公債票 |
| 刑罰程度 | 較輕 (1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較重 (3年以上10年以下) |
💬支票因具財產價值與高度流通性,法律位階高於單純證明身分的特種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