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3 題
依照實務見解,基於行使之目的而偽造貨幣,之後進而行使該偽幣,所成立之偽造貨幣罪(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與行使偽造貨幣罪(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應如何論處?
- A 偽造吸收行使,僅需論以偽造貨幣罪
- B 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處斷
- C 依數罪併罰之例處斷
- D 成立補充關係,僅需論以行使偽造貨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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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此題涉及吸收關係。當行為人基於「行使之目的」而偽造貨幣,其後的行使行為僅是實現犯罪目的的必然結果。在實務評價上,偽造(高度行為)會吸收行使(低度行為),故僅論以刑法第 195 條之偽造貨幣罪,不再論以行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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