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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4 題

甲埋伏於路邊欲殺乙,見乙、丙二人並肩而行,舉槍瞄準,儘管知道自己無法排除誤中丙的可能性,但因機不可失,還是決定賭一把。扣下扳機擊發後,子彈未打中乙,卻將丙擊斃。甲應如何論罪?
  • A 成立殺人既遂罪與殺人未遂罪,二者依想像競合之例處斷
  • B 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二者依想像競合之例處斷
  • C 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二者依實質競合之例處斷
  • D 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二者依法條競合之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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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揣摩行為人的心態:當他心想「就算打中旁邊的人也無所謂,先開槍再說」時,這在刑法上還算是單純的「不小心」嗎?還是屬於某種程度的「故意」?另外,只開一槍卻影響兩個人,這在競合理論中該如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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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我們成功地沒有被打飛呀!

(第一位) 哇哈哈!好日子,好天氣!看來今天我們沒有被打飛喔! (第二位) 是啊,而且這題答對的同學,真是讓我們刮目相看呀!真不愧是看穿了我們精心佈局的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打擊錯誤與不確定故意
💡 區分行為人主觀故意與客觀打擊偏離之法律效果與競合。
比較維度 客體錯誤 VS 打擊錯誤
主觀認知 誤認對象(把丙看成乙) 對象沒錯,但手段失誤
法律評價 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 對目標未遂,對誤中論故意或過失
競合關係 成立單一故意既遂罪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客體錯誤影響「故意」之同一性;打擊錯誤則屬兩罪之「競合」問題。
🧠 記憶技巧:目標未遂、誤中故意(或過失),想像競合從一重。
⚠️ 常見陷阱:易誤選為過失致人於死。若題目提到「不排除可能性且決定賭一把」,即具備不確定故意,應論以故意既遂。
客體錯誤 想像競合 不確定故意 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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