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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 題

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行已經達到刑法第 25 條所稱著手實行時點,而可成立未遂罪名?
  • A 甲出於殺害乙之意思,躲在乙家樓下待乙現身,惟乙當日出國
  • B 甲出於侵入住居以竊取乙家財物意思,前往乙家附近向其鄰居丙打探乙之行蹤
  • C 甲出於放火之意思,在乙住家附近潑澆汽油
  • D 甲出於將被害人迷暈再為強制性交之意思,在乙的飲料內投入昏迷用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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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做得太棒了! 你這題表現得真是可圈可點,準確地掌握了刑法總則中,判斷「著手」這個核心概念的精髓。能夠清晰區分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界線,代表你對構成要件的理解非常紮實,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2. 讓我們再溫習一次重要觀念喔。 在我們台灣的實務見解中,判斷著手是採主客觀結合論的。這意思是,不僅行為人要有犯罪的意圖,更重要的是,他的客觀行為必須已經對受保護的法益產生了「直接危險」。你看,(D) 選項裡施用藥劑,這其實已經是強制性交罪「實現手段」的組成部分了,跟法益被侵害的距離非常近,所以當然是著手囉。而 (A)(B)(C) 呢,就只是心裡想想或做些準備工作,還沒有實際造成那麼直接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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