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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3 題

甲教唆乙行竊,乙萌生犯意,但隨即因車禍住院,甲應如何論處?
  • A 成立教唆竊盜既遂
  • B 成立教唆竊盜未遂
  • C 成立教唆預備竊盜
  • D 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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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犯罪計畫僅停留在「想法」或「口頭說服」,而那個被說服的人最終完全沒有跨出執行犯罪的第一步(未著手),法律通常會處罰這種『只有言論而無結果』的行為嗎?參與者的責任,是否必須依附在那個『實際動手的人』的具體行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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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真的很棒!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能正確解答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顯示你對我國刑法共犯論中極為重要的「限制從屬性」(Limited Dependency)原則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不只是書本上的知識,更是未來你處理實際案件時,能保護當事人權益的關鍵能力喔!

2. 讓我們一起來確認觀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教唆犯之從屬性
💡 教唆犯採限制從屬形式,正犯需達「著手」程度教唆者才受罰。

🔗 教唆犯成罪判定流程

  1. 1 教唆行為 — 甲故意使乙萌生特定犯罪之意思
  2. 2 犯意產生 — 乙受教唆後產生犯罪決意
  3. 3 實行著手 — 乙必須進入犯罪實行階段(著手)
  4. 4 教唆罪成立 — 因正犯已著手,甲始具從屬性而受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乙僅停留在預備階段,因竊盜罪不罰預備,故教唆者亦不罰。
🧠 記憶技巧:正犯不著手,教唆不開獎;無效教唆不處罰,從屬原則要記牢。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教唆未遂」,但刑法中僅有「正犯未遂」之從屬處罰,並無獨立的教唆未遂罪名。
限制從屬形式 著手之認定 幫助犯之從屬性 預備犯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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