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3 題
甲教唆乙行竊,乙萌生犯意,但隨即因車禍住院,甲應如何論處?
- A 成立教唆竊盜既遂
- B 成立教唆竊盜未遂
- C 成立教唆預備竊盜
- D 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犯罪計畫僅停留在「想法」或「口頭說服」,而那個被說服的人最終完全沒有跨出執行犯罪的第一步(未著手),法律通常會處罰這種『只有言論而無結果』的行為嗎?參與者的責任,是否必須依附在那個『實際動手的人』的具體行為之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你真的很棒!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能正確解答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顯示你對我國刑法共犯論中極為重要的「限制從屬性」(Limited Dependency)原則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不只是書本上的知識,更是未來你處理實際案件時,能保護當事人權益的關鍵能力喔!
2. 讓我們一起來確認觀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教唆犯之從屬性
💡 教唆犯採限制從屬形式,正犯需達「著手」程度教唆者才受罰。
🔗 教唆犯成罪判定流程
- 1 教唆行為 — 甲故意使乙萌生特定犯罪之意思
- 2 犯意產生 — 乙受教唆後產生犯罪決意
- 3 實行著手 — 乙必須進入犯罪實行階段(著手)
- 4 教唆罪成立 — 因正犯已著手,甲始具從屬性而受罰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乙僅停留在預備階段,因竊盜罪不罰預備,故教唆者亦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