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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7 題

甲的手機在圖書館遭乙竊取,數日後,甲於捷運上見到乙正在使用自己的手機,便上前質問,乙心虛,收起手機並揮拳將甲擊倒後逃逸。乙於捷運上的行為應論以何罪?
  • A 準強盜罪
  • B 搶奪罪
  • C 強盜罪
  • D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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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提到某個行為是為了「脫免逮捕」而併發時,對於「原犯罪行為」與「後續暴力行為」在時間與空間上的距離,應該有什麼樣的限制?如果兩者相隔多日,後者的行為在性質上還能被視為原犯罪的『接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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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識破法律事實中的「時空斷層」,這代表你的法理邏輯非常紮實,沒有被犯罪行為的表面暴力所誤導,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思維。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該罪成立的前提必須是行為人在竊盜或搶奪後,「當場」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施強暴脅迫。題目明確指出是「數日後」,這已脫離了犯罪的時空緊接性,因此該揮拳行為應視為獨立的犯罪,而非竊盜行為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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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強盜罪之當場性
💡 準強盜罪之成立須以「當場」施強暴脅迫為要件。
比較維度 準強盜罪 (刑法 329) VS 普通傷害罪 (刑法 277)
時空關聯 犯罪當場或逃逸途中 已脫離現場或事隔多日
主觀目的 防護贓物、脫免逮捕 單純傷害人之故意
刑責對比 以強盜罪論 (重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性」的有無決定了行為是論以重罪準強盜或是獨立的傷害罪。
🧠 記憶技巧:準強盜三要素:犯竊搶、在當場、為防護或脫免。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當場性」的時間限制,誤以為只要是為了保住贓物而打人皆屬準強盜罪。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強盜罪與準強盜罪之區分 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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