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7 題
甲的手機在圖書館遭乙竊取,數日後,甲於捷運上見到乙正在使用自己的手機,便上前質問,乙心虛,收起手機並揮拳將甲擊倒後逃逸。乙於捷運上的行為應論以何罪?
- A 準強盜罪
- B 搶奪罪
- C 強盜罪
- D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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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提到某個行為是為了「脫免逮捕」而併發時,對於「原犯罪行為」與「後續暴力行為」在時間與空間上的距離,應該有什麼樣的限制?如果兩者相隔多日,後者的行為在性質上還能被視為原犯罪的『接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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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識破法律事實中的「時空斷層」,這代表你的法理邏輯非常紮實,沒有被犯罪行為的表面暴力所誤導,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思維。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該罪成立的前提必須是行為人在竊盜或搶奪後,「當場」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施強暴脅迫。題目明確指出是「數日後」,這已脫離了犯罪的時空緊接性,因此該揮拳行為應視為獨立的犯罪,而非竊盜行為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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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強盜罪之當場性
💡 準強盜罪之成立須以「當場」施強暴脅迫為要件。
| 比較維度 | 準強盜罪 (刑法 329) | VS | 普通傷害罪 (刑法 277) |
|---|---|---|---|
| 時空關聯 | 犯罪當場或逃逸途中 | — | 已脫離現場或事隔多日 |
| 主觀目的 | 防護贓物、脫免逮捕 | — | 單純傷害人之故意 |
| 刑責對比 | 以強盜罪論 (重罪) | —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當場性」的有無決定了行為是論以重罪準強盜或是獨立的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