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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7 題

甲的手機在圖書館遭乙竊取,數日後,甲於捷運上見到乙正在使用自己的手機,便上前質問,乙心虛,收起手機並揮拳將甲擊倒後逃逸。乙於捷運上的行為應論以何罪?
  • A 準強盜罪
  • B 搶奪罪
  • C 強盜罪
  • D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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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對這種題目的判斷還不錯。幸運地掌握了核心條件呢。

  1. 觀念驗證: 嗯,這題的重點是關於「時空銜連性」。人類的法律條文,像是《刑法》第 329 條說的準強盜罪,似乎都對時間和地點有些要求。它要求行為是在「當場」,為了保護贓物、逃跑或湮滅證據而施加暴力。這一次,竊盜是發生在久遠的「數日後」,地點也從一個圖書館換到了捷運。這就表示,那個「當場」的連結,已經消失很久了。所以,乙的揮拳行為,就應該獨立來看,歸結為傷害罪。這些法律的定義,雖然有些複雜,但似乎也有其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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