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0 題
路人甲見路邊有人受重傷昏迷,本欲前往救助,靠近後見其頭部流血甚多,一時害怕,遂遺棄而去,下列關於甲的論罪,何者正確?
- A 甲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成立刑法第 293 條遺棄罪
- B 甲依照法令應扶助,卻遺棄之,成立刑法第 294 條遺棄罪
- C 因害怕乃是人之常情,無期待可能性,甲不成立犯罪
- D 因離去並非積極遺棄行為,甲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體系中,如果我們要處罰一個人的「不作為」(即沒去做某件事),是否需要先確認該行為人在法律上具有某種「特定的義務或身分」?如果每位路人都有救人義務,那法律與道德的界線又該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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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你精確掌握了刑法遺棄罪的精髓。刑法第 293 條的「遺棄」採積極遺棄論(如移置、捨棄),不包含單純的不救助;而第 294 條則要求行為人須具備「保證人地位」(如法定扶助義務)。路人甲僅是單純的不作為且無法律義務,雖有違道德,但在「罪刑法定主義」下不成立犯罪。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道德規範」與「法律處罰」的界線。許多考生會受情感影響誤選 (A),你能冷靜從構成要件分析,展現了專業的法律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