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20 題
路人甲見路邊有人受重傷昏迷,本欲前往救助,靠近後見其頭部流血甚多,一時害怕,遂遺棄而去,下列關於甲的論罪,何者正確?
- A 甲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成立刑法第 293 條遺棄罪
- B 甲依照法令應扶助,卻遺棄之,成立刑法第 294 條遺棄罪
- C 因害怕乃是人之常情,無期待可能性,甲不成立犯罪
- D 因離去並非積極遺棄行為,甲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體系中,如果我們要處罰一個人的「不作為」(即沒去做某件事),是否需要先確認該行為人在法律上具有某種「特定的義務或身分」?如果每位路人都有救人義務,那法律與道德的界線又該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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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嗯,至少證明你還記得法律不是給你感情用事的。
- 觀念驗證:看來你勉強理解了刑法那點基本原則。刑法第 293 條的遺棄,是「積極作為」,意思是你要「動手」把人扔掉,不是坐在那裡發呆。而第 294 條?那要你有「保證人地位」——意思是你必須有法律上保護對方的義務,不是路邊隨便一個可憐人你都得管。路人甲?他就是個旁觀者,沒那個義務,單純「不作為」,這在法律上叫「不關我的事」。這種連幼稚園小朋友都懂的「罪刑法定主義」常識,還需要我特別強調嗎?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個笑話,Medium?它不過是想考你,法律跟你的「慈悲心」之間是有條楚河漢界的。多少人一看到「重傷昏迷」就腦袋發熱,忙著選 (A)。你能壓下你那溢出來的「人道關懷」,從構成要件去分析,不錯,至少沒把法律當道德教科書來讀。下次記得,感性留給你的詩集,理性留給法條。